鉴别劳务外包关系应首要掌握以下几点:
一、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存在委托合同;
二、外包单位担任办理劳动者;
三、由外包单位向劳动者付出酬劳。
可以看出: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是,
用工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那么,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的不同点究竟有哪些呢?言成收拾如下:
1.适用不同的法律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
劳务分包:合同法。
2.办理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实践用工单位直接办理;
劳务分包:承包方直接办理。
企业减员差遣 助您减员增效
便是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人、或转制裁人时,将被裁减员工人事档案关系转移到公司,由公司与这些被裁减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从公司返租这些职作业为劳务工运用,用人单位向公司付出差遣员工劳务费用,由公司向劳务人员付出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然后可帮助用人单位大大降低人工成本和办理成本。
临时工差遣
临时工差遣是指企业依据出产需要、订单需求。由**差遣公司以小时计价的方式结算整体劳务费用,由差遣公司组织并供给劳务人员至企业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作业的一种用工方式。项目或出产定单完毕,劳务人员按约定退回。操作方便,上工快,特别合适招聘比较紧迫的用工单位
(一)接受劳务派遣,劳动者是不是用工单位的员工?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员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三条规则:员工,是指与企业缔结劳动合同的一切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员工,也包含虽未与企业缔结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录用的人员。未与企业缔结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录用,但向企业所供给服务与员工所供给服务相似的人员,也归于员工的范畴,包含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定用工合同而向企业供给服务的人员。
依据上述规则,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接受的劳务者是用工单位的员工。
(二)接受劳务派遣,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员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酬薪金和员工福利费等开销税前扣除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则,用人单位直接付出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在“办理费用—劳务费”会计科目核算;付出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付出给被差遣劳动者的薪酬费用,在“应付员工薪酬—薪酬”会计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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